为进一步规范林芝市朗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评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审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朗县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审、后安排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和拨付资金”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概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相关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概(预)算和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概(预)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于点多面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抽点”方式进行抽查评审,“抽点”比例不低于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
(三)对于绿化种植项目因养护周期长,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内容并初验合格,2个月内报送资料进行财评。后期因绿化种植需要补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终验并据实结算;
(四)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朗县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及决(结)算;预算审核项目20万元以下,决(结)算项目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财政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包含1000万元(注:市级权限下放后按实际下放权限为准),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预、决算,本级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资料完善,进行送审);装修、维修类项目100万以下有施工图的提供施工图及竣工图(无法提供施工图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报预算审核工程量负责),100万以上的必须提供施工图及竣工图;预算类项目有明确市场指导价的货物、特殊类无法查询市场价的药物可不予以审核;
(三)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五)专项采购类项目除特殊类无法查询市场价的药物外由建设单位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审。
第九条 必须采取跟踪评审的项目条件。
(一)一般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产业项目资金及民生项目资金;
(二)西藏朗县人民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评审的;
(三)其他特殊类工程项目(如:人防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
以上条件满足任何一条都必须进行跟踪评审,跟踪评审单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选定。
第十条 财政投资不予决(结)算评审项目。
(一)属于专业主管部门评审的项目;
(二)前置审批不完备的项目;
(三)单纯设备购置或资产配置项目及政府购买服务;
(四)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和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六)项目建设内容中涉及采购类审核情况;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九)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评审准备阶段: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到项目委托后,对需评审项目进行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并按照送审资料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送审资料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并告知原因,建设单位对资料增补完善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送审清单提供以下资料:
1.概算批复(或指标文件);
2.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招标控制价,邀请招标的会议纪要和报价清单等;
3.投标文件(含报价清单,评标报告);
4.待摊投资资料(工程建设二类费合同及文件),含: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所需的各类发票,文件依据;招标代理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勘察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环评检测合同等;
5.整套施(竣)工资料,含: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盖章签字),施(竣)工文件,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
6.整套监理资料;
7.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签证资料;
8.动用预备费的会议纪要、动用预备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9.竣工结算价超过概算的批复价格由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审批意见;
10.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偏差、错误、漏项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须签订补充协议。
评审实施阶段:
(三)资料齐全后,财政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资料进行评审,被评审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将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原因,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见方踏勘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踏勘现场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法人或法人代表,以及评审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将组织设计和勘察等相关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到场。
(五)出具评审意见(报告),下达批复:
项目概(预)算评审由财政业务科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委托评审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督促被评审单位按照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项目决(结)算评审由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出具项目初审结果,其中:
1.送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
2.送审金额200-1000万元(含)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步结果出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核对(若参建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核对,对量时间延后),无异议后,初步结果提交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在5-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反馈给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复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答复意见,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组织参建单位再次对量,最终复审结果定案后,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复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及批复。评审报告及批复文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以上评审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配合补充资料、复审以及处理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时间。
评审完成阶段:
(六)资料处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项目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形成的工作底稿(电子版)进行存档,项目送审资料全部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移交清单。
(七)意见反馈。年终对已评审的项目抽查进行评审业务意见反馈,由建设单位填写《评审业务意见反馈表》,反馈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廉洁纪律、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意见反馈情况纳入年终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考核评分中。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四)督促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余和审减资金上缴国库,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资金入库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报送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督查办下达通报,约谈;
(五)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六)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七)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八)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评审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项目合同全部内容并通过验收,竣工结(决)算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应在六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资料进行评审,逾期报送资料评审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盖章签字;
(二)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核实取证及意见交换等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于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详细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依据,否则视为无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
(四)对评审项目初审、复审结果进行核对时,项目建设单位人员或者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结算的造价人员需到场;
(五)结算金额超过项目概批金额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审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审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因建设单位报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偏差在+10%(含本数)以上,无正当理由说清楚原因的,财政部门将进行通报并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七)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八)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应由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的纪律要求。
(一)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对提供不实内容或虚假的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支付委托评审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评审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不支付委托评审业务费用;
(四)不得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独立出具评审结果情形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对其作出相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与项目建设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根据委托部门授权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有关事项处理决定的依据及财政部门调整入库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财政、纪检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朗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