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推进持续深化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林芝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党委党支部书记、党委(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专职)、工会主席等享受高管待遇的企业负责人。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收入与经营业绩相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X倍(含)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倍*分配系数。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采取民主测评、根据其任职岗位、职责、承担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分配系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企业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职务级别和职能分工,对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划分职务系数。具体系数划分如下:
1.企业董事长、党委(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职务系数为1。
2.企业副职的基本年薪职务系数为企业董事长、党委(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的0.8,其绩效年薪职务系数在企业董事长、党委(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的0.7-0.8之间不等,具体按年度业绩考核的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满意度在80%以下的系数为0.7,满意度在80%(含80%)-89%的系数为0.75,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系数为0.8。
(二)被考核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及以下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母公司制定。原则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高于母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8倍。具体倍数由母公司董事会考核并按程序确定。
(三)委托经营企业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以基薪为基数(原则上绩效工资按照基本年薪40%确定),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考核办法》考核分数确定,每高于总分100分的十个百分点加0.1分,未完成年初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每低于总分100分的十个百分点扣0.1分。年度考核系数最高不超过1.5。
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40%。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X%以内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x%*任期考核系数。
其中,年薪总水平=考核期内基本年薪+考核期内绩效年薪,任期考核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下面《考核办法》要配套具体任期激励收入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金的发放相结合(休假期间除外)。
(一)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减离岗天数1/3的绩效薪金;
(二)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1/2的绩效薪金;
(三)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3/4的绩效薪金;
(四)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减离岗期间的全部绩效薪金;
(五)擅自离岗的,按企业相关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扣减绩效薪酬。
(一)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不符合要求,扣减负责人1%-5%绩效薪酬。
(二)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扣减负责人1%-5%绩效薪酬。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县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把任期经营业绩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在考核年度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出现亏损的,其法人代表及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年薪为零。如完成考核指标,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增加20%,企业其他负责人基薪增加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根据考核结果,绩效年薪由县国资委确认抵扣后,所在企业兑现金额,当年兑现绩效年薪的90%,其余10%的绩效年薪在次年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基本年薪及90%的绩效年薪必须在考核完成后的当期会计年度内完成兑现,逾期不予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因自身原因要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兑现延期的绩效年薪,如在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将扣减其全部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可采取按月预发、期末结算的方式发放,预发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的60%。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束后,对绩效年薪进行结算发放;任期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2年内按照5:5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职未满一个考核年度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计算薪酬,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文件下发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特大事件、严重腐败案件、不按规定决策和对外担保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其企业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均不得领取绩效薪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理外,还将处予一定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纪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及延期兑现薪金予以暂停发放,待结案后对违纪违法的负责人绩效薪金及延期兑现薪金予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母公司企业负责人兼任其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国资委批准,兼职不兼薪,其薪酬在母公司领取。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进行独立核算制度,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母公司执行。
第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根据市场行情结合企业实际承受能力酌情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参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