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着力提高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效节约行政运行成本,真正让“沉睡”资产“活起来”,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公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落实中央“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8号)、《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藏财资字〔2015〕72号)、《林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朗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是指朗县财政局对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立足实际、统筹共享、全域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深化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合作,完善体制机制,运用一体化资产模块系统建立实施“线上仓+线下实体仓”的公物仓管理模式,线下实体仓有一个集中管理仓和N个分散仓组成。通过搭建公物仓信息平台和实体仓库,打通部门单位间资产共享共用通道,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上下联动的调剂共享运行机制。对各部门闲置、超标准、低效运转资产以及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行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朗县本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执行公物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和牵头依托行政事业单位一体化资产系统,使用公物仓管理模块对入仓资产实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资产的收益上缴。
(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公物仓资产情况。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资产,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缴入公物仓资产等相关手续。
(三)负责办理单位缴入公物仓资产未调出前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具备使用条件。
(四)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入仓、租(借)用和无偿调拨、退出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六)负责办理资产移交、账务核销、卡片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原则
第六条 列入公物仓管理范围。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土地、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纳入公物仓管理。注:经营性房屋及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保持不变。
(一)低效运转或闲置一年以上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备的资产;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四)举办各种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接受捐赠)的资产;
(五)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购置的资产;
(六)待报废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七)执法执纪机关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七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物仓应当坚持实物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循环使用,节约资金。
(三)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五)共享共用、提高效益原则。
(六)动态管理,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对不接受调剂的,县财政局不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及不予审核。
第九条 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借用公物仓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原则上应以不低于丢失、损毁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条 对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公物仓内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并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资产处置后续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公物仓系统提交资产入仓申请,说明资产品目、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入仓理由等事项,并上传资产实物图片及相关凭证、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审核入仓。县财政局审核单位入仓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查勘拟入仓资产情况后,确定入仓资产管理模式和存放地点。
属分散管理的,入仓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手续,实物资产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如:已组装好的家具用具及其他设备)。
属集中管理的,入仓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实物资产由县财政局(暂代)负责管理。申请入仓单位在完成相关手续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资产移送集中管理仓,运费等相关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资产调剂。申请调剂资产的单位应在公物仓系统提交资产调剂申请,经单位主管确认,县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跨层级、跨区域、价值超过10000元以上调剂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审批。
申请资产调剂的单位到保管公物仓资产的单位领取资产,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保管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资产借用。申请借用资产的单位应在线上线下提交公物仓资产借用申请,经单位主管确认,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
申请借用单位应按规定签订借用协议(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到保管公物仓资产的单位领取资产,需办理资产借用交接手续。保管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借用和归还产生的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均由借用单位承担。
(五)资产退仓。
1.属分散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物仓资产中需要重新使用、处置的资产情况,应在公物仓系统中提出退仓申请,经单位主管确认,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其中,需重新使用的资产,纳入单位在用资产管理;需以报废、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资产,应按照《朗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属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县财政局根据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中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情况,报请政府提交退仓申请,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退仓的资产需以报废、转让等方式处置的,应按照《朗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账务处理。
涉及资产调剂的,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县财政局应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资产纳入县本级集中管理的公物质仓资产管理范围。并建立集中管理仓资产登记保管账簿,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保管的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各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调剂审批手续、资产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账务销账。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属单位分散管理的,资产调剂、借用前,实物资产继续由占有、使用的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间,由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在借用期间安全完整。
公物仓资产属集中管理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对集中管理资产的入仓、调剂、借用、归还等事项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移交、查验、核对和保管制度,确保入仓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县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管理,并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应向政府报送上年度集中管理资产增减变动、调剂使用及资产处置等情况。
第十五条 涉及机构改革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由涉改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十七条 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和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
第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发〔2007〕7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通知》(藏财资字〔2014〕21号)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同依托行政事业单位一体化资产模块系统申请公物仓管理模块账号对入仓资产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公物仓系统以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体化资产模块系统的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入仓、调剂、借用、退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朗县财政局会同朗县纪检委、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监督实施办法》(藏财发〔2012〕7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0月 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