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林芝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县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党委党支部书记、党委(党支部)副书记、监事会主席(专职)、工会主席等享受高管待遇的企业负责人。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方式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按照企业的分级分类,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七)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办法;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综合评议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由基本指标得分、综合指标组成,即:年度经营考核分数=基本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四项指标(分值:60分)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亏损,并扣除变卖企业资产或争取到的企业营业外资金等非经常性损益。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值为20分。以企业目标完成率计算其得分,即: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20。利润总额达到企业制定的目标值但不超过目标值20%(含20%)的,按实际完成值进行计分;超过目标值20%的,按照目标值进行计分;未完成目标值将实行倒扣分办法,具体按100分计算,每低于目标值一个百分点倒扣2分,具体计分办法为:[100-(1-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2]×20%。
2.营业收入,是指考核年末决算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变卖企业资产或争取到的国家投资及援藏资金等收入。
营业收入指标基本分值为20分。同样以企业目标完成率计算其得分,即:营业收入指标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20。未完成目标值的实行倒扣分办法,具体按100分计算,每低于目标值一个百分点倒扣2分,具体计分办法为:[100-(1-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2]×20%。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值10分,计算方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国有资产保值增加率大于等于100%,得基本分,每大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若小于100%,每小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4.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值。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值10分,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目标值的,得10分。每超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二)综合指标包括:党的建设,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信访等工作,参照每年县委下发的年终考评实施细则计分。(分值40分)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内容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好于上一年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确定的考核目标值计算方法,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因企业负责人任期交替而调整。
第十一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月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建立维护稳定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可聘请中介机构对考核指标进行专项审计,结合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本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准,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提供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与国资委的考核结果不一致的,要分析查找原因,讨论商定结果。意见不一致的,以考核意见为准。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如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严重失真,影响考核结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第一次出现此类违规事件,取消或追缴该考核年度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再次出现此类违规事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企业负责人职务。其他责任人,由企业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二)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五年内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与年度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相衔接,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具体计算公式为:任期经营业绩综合评价主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及任期三年年度考核得分平均值为依据。
(一)任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算方法相同。
(二)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平均利润总额同三年平均成本费用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成本费用利润率=三年利润总额之和/三年成本费用总额之和×100%。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任期三年年度考核得分平均值。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任期期初,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提出拟完成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高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二)由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确定,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根据资产等相关变更情况核定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企业的分、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由母公司具体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