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套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3.《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议事规则》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履职、议事决策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不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职责为审议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复议工作改进建议,其审议意见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履职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咨询、民主集中制、高效便民、客观公正原则,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会议组织、材料审核、意见流转、档案管理、委员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人员结构兼顾行政履职与专业支撑。
主任委员,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统筹复议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委员,分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两类,常任委员由县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非常任委员占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半数,保障审议专业性。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因工作调整、离职、解聘等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按程序及时补充调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县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出具书面审议意见;
(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类案处理指引,统一行政执法与复议裁量尺度;
(三)审议复议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四)对本县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形式与程序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议事形式分为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均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会议相关材料全程归档留存。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一般召开1次,遇重大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可临时召开,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生效。全体会议主要审议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管理制度修订、重大工作部署等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审议会议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专项召开,仅针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开展审议,参会委员为5-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占比不低于半数,参会人数不足法定要求的不得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委员履职行为,明确委员权利义务,保障复议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履职、考核、解聘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委员管理坚持择优聘任、规范履职、权责对等、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原则,充分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委员遴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执业记录;
(二)常任委员:熟悉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具备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具备基本法律专业素养;
(三)非常任委员:具备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法律职业资格,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或法学学术研究经历,能够保障履职时间;
(四)符合履职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委员聘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任委员:由县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推荐,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二)非常任委员:采取单位推荐与组织选调相结合方式,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委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履职期限、权利义务。
第三章 履职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委员履职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审议案件相关卷宗、证据材料,向案件承办人、相关单位问询案件详情;
(二)独立发表审议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对审议意见的专业性负责;
(三)参加复议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例研讨、调研交流等活动;
(四)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履职补贴按案计酬、据实核发原则执行,参与案件审理按300元/宗、出席全体会议按200元/次标准申领,经费纳入年度行政复议经费财政预算;
(五)对复议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履职期间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 委员履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确需请假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的行政复议信息;
(三)与审议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案件审议;
(四)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认真完成审议任务,对审议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负责;
(五)服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积极配合落实审议意见闭环管理;
(六)自觉参加业务培训,持续提升行政复议专业履职能力;
(七)恪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案件相关方的宴请、礼品礼金,不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考核与退出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记录参会情况、审议意见质量、保密合规等履职信息,每年开展1次履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依据如下:
(一)优秀:参会率100%,审议意见专业精准,无保密违规及违纪情形,履职成效突出;
(二)合格:参会率≥80%,审议意见符合法定要求,无违规情形,履职达标;
(三)不合格: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累计3次及以上,或审议意见存在重大失误,或存在保密违规、廉洁违纪等情形。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解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优秀委员予以通报表扬;不合格委员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审定后,予以解聘,且2年内不再聘任:
(一)履职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累计3次及以上,或拒不履行履职义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者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审议意见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行政复议工作受损的;
(五)因工作调整、离职、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退出复议委员会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程序,提升案件审议质量与效率,确保审议工作合法、专业、客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会针对本县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开展专项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作为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案审会履职坚持依法审议、专业客观、民主表决、限时办结、全程留痕原则。
第二章 审议范围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生态保护、公共安全、重大项目建设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或舆情关注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限期拆除等;
(三)案件疑难复杂、涉及2个及以上法律关系,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无明确裁量标准的;
(四)被申请人为2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难以认定的;
(五)上级机关交办督办、人大政协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案审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副主任委员及以上领导同意后召开,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案件初审报告、证据材料等送达参会委员,保障委员充分审阅。
第六条 案审会由副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参会委员为5-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占比不低于半数,参会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的,会议不得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可列席会议,负责汇报案情、解答委员问询,无表决权。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八条 案审会按下列流程开展审议:
(一)会议启动: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参会委员名单,明确审议纪律及保密要求,核对参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二)案情汇报:案件承办人全面汇报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执法程序、争议焦点、初审意见及法律依据,对委员问询作出询作>针对性解答;
(三)委员审议:参会委员结合审阅材料及案情汇报,逐一独立发表审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主持人引导委员充分讨论,确保意见表达充分;
(四)表决形成意见:主持人归纳委员争议焦点,组织参会委员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书面审议意见;
(五)记录确认:参会委员核对审议记录,逐页签字确认,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九条 案审会审议意见分为四类,需明确具体理由及要求:
(一)同意类。同意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
(二)修改类。修改后同意初审意见,列明具体修改要点及法律依据;
(三)补充类。建议补充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后,再提请审议或依法办理,明确需补充的具体事项;
(四)否决类。不同意初审意见,列明核心理由及替代处理方案。
第五章 意见流转与归档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自案审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书面审议意见,经主持人签字确认后,转交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应当充分采纳审议意见,对不予采纳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方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参会名单、审议记录、审议意见书、表决材料等案审会相关材料随行政复议案卷一并归档,实行一案一卷、全程留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