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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才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才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破解我县行政执法单位符合法制审核资格条件人员短缺难题,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依托本办法组建的县级法制审核人才库开展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才库工作坚持统一组建、统筹调用、专业规范、权责明晰原则,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审必审、审核到位,从源头防范执法风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人才库建设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人才库的组建、管理、调配、培训及日常运维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做好本单位人员入库推荐、送审材料准备、审核意见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库组建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人才库人员一般全县范围内在编在岗,且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中遴选,实行动态管理,每5调整一次,确有需要的可及时增补,人员来源以县人民政府选调和单位推荐为主。县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可以纳入人才库。

第六条  入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治素质过硬,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 熟悉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开展法制审核的专业能力;

) 无违法违纪、违规执法或职业惩戒记录。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选调或推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全县范围内摸底符合条件的人员,择优纳入;各单位对照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人员,填写《县法制审核人才库入库申请表》,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证明材料,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二)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入库名单;

(三)公示:入库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人才库并公布。

第八条  人才库人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查阅与审核案件相关的执法卷宗、证据材料,向执法单位了解案件背景及执法细节;独立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参加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法律培训、案例研讨等业务提升活动;按规定获取相应工作报酬或补贴(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按服务协议执行)。

(二)义务按时完成法制审核任务,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意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执法信息;与审核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服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统一调配,积极配合执法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对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核对确认,确保闭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其移出人才库,且5年内不再纳入:

(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者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审核任务,或逾期未完成审核工作累计3次以上的;

(三)审核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被撤销的;

(四)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入库条件的;

(五)本人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第三章 审核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未配备专门法制审核力量的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通过人才库开展法制审核;公安机关等已配备专门法制审核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可自行开展法制审核,不纳入本人才库审核范围。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各行政执法单位需结合本单位执法事项,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执法单位职责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成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后,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及全套送审材料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落实人才库审核意见,对审核指出的问题整改后,再次报请审核或依法调整执法决定;配合人才库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提供必要协助。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

收到审核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从人才库中调配2名及以上审核人员组成审核组;统筹协调审核工作,督促审核人员按时完成审核;对审核意见与执法单位异议进行协调,协调未达成一致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审核台账,归档审核材料,定期开展审核质量评估。

(三)审核人员职责

聚焦核心内容审核: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人员资质、事实证据充分性、法律适用准确性、执法程序合规性、文书规范性等;按时限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同意”“改正后同意”“重新调查”“不予作出决定”四类结论;对审核意见的专业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程序与时限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

申请送审:行政执法单位填写《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连同调查终结报告、执法决定代拟稿、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听证笔录(如有)等材料,一并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

人员调配: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调配审核组,将送审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材料核查: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不齐的,告知行政执法单位3工作日内补充,补充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法制审核:审核组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与执法单位沟通了解案情;

出具意见:审核组形成统一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人员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执法单位;

意见落实:执法单位按审核意见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再依法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审核时限

(一)一般案件:审核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

(二)疑难复杂案件:经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执法单位延长理由。

第五章 审核意见与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审核意见分为四类,审核组需明确具体理由及整改要求:

(一)同意意见: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规、法律适用准确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改正后同意意见:事实、证据、程序有瑕疵,或法律适用、文书规范存在问题,整改后可作出决定的,出具改正意见并列明整改要点;

(三)重新调查意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出具重新调查意见;

(四)不予作出决定意见:执法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的,出具不予作出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一)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依据;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到异议后,2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组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三)执法单位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最终意见。

第六章 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将人才库建设及法制审核工作经费纳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经费预算,保障培训、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费用;

(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入库人员开展法律培训、案例研讨,提升审核能力;

(三)入库人员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四)入库人员一般利用非工作时间参与法制审核,补贴按照加班费标准予以发放一般重大行政执法案件150//人包干发放,疑难复杂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按300//人包干发放外聘律师、专家的服务报酬,按协议足额支付。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执法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法制审核、隐瞒材料或拒不落实审核意见,导致执法决定违法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审核人员未履行审核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保密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未按规定调配审核人员、督促审核工作,导致审核滞后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2641起施行有效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