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一次性告知单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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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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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 (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
1份 |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
|
2 |
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
1份 |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或朗县政务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894-5202511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
2份 |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或朗县政务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894-5202511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办理材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或朗县政务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894-5202511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1)财政部专员办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2)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4)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6)2021年7月1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划转。
5.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8.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9.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西藏自治区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或朗县政务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局朗县分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894-5202511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窗口联系电话】0894-5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