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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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 17时19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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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提升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我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纠正、改进或其他针对性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全县各级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原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指对单个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指对同类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指对多个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谁公告、谁负责的原则,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失泄密风险防范和舆情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处置等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对公告内容涉及的敏感事项、重大事项或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的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公告。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内容外,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天内公告,特殊情况可以向审计机关申请适当延长发布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情况、特别是不予公开的情况报同级审计机关。对于首次公告时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后每个年度的10月底前公告后续整改情况,直至所有问题完成整改为止。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首次整改结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整改工作组织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整改类型、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结果,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后续整改结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当年新增完成整改以及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整改类型、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三)当年新增完成整改及未完成整改问题的整改措施及结果,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可以单独或同时通过以下渠道公布审计整改结果,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一)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
(二)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本单位微信公众号;
(三)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公告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存在应公告未公告、公告内容不实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计入部门年终综合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朗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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