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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激励办法

朗县政府网站:

2019年02月21日 17时17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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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精神,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5个100%”目标要求,客观评价各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业绩,充分调动教育工作者工作热情和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藏教基〔2017〕38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政发〔2018〕69号)精神,在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一系列教育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现行教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重基础,重整体,重进步,以奖为主,以罚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激励奖项资金从县财政对教育投入的20%中支出。
第二章  奖惩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设激励奖项、补贴共四大类:教学质量奖、综合考评奖、模范教师奖、学校领导班子及中层补贴。其中优秀校长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余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一节 教学质量奖
第六条 办学效益奖
小学、初中内地班考试
A 在内地西藏班招生考试中,按照被录取人数,以5000元/生标准对学校进行奖励。
B内地班录取人数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所提高,每增加一名,一次性奖励学校2000元。
C 每年中考、小考录取内地西藏班规定任务是当年该校毕业总人数的10%,如超出规定任务的每超出一名学生另奖学校2000元。
第七条 统考奖
奖惩基准分的确定:
1.中小学教学成绩基准分以当年全县(全班)年级学科平均成绩取一位小数作为奖惩基准分。
基准分分为低分段(基准分<55分),中等段(55≤基准分<75分),高分段(75≤基准分)。若基准分在低分段,则奖励标准按即定标准计算;若基准分在中等段,则奖励标准按既定标准的1.5倍计算;若基准分在高分段,则奖励标准按既定标准的2倍计算。(注:既定标准为下文的50元、55元等)。
小学部分:语文、藏文、数学、综合
中学部分:语文、藏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
具体激励办法如下:
A、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下的,每超1分奖相关任课教师50元,低1分扣相关任课教师20元。
B、班级人数在30—34人之间的,每超1分奖相关任课教师55元,低1分扣相关任课教师20元。
C、班级人数在35-39人之间的,每超1分奖相关任课教师60元,低1分扣相关任课教师20元。
D、班级人数在40-44之间的,每超1分奖相关任课教师65元,低1分扣相关任课教师20元。
E、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上的,每超1分奖相关任课教师70元,低1分扣相关任课教师20元。
参考人数以九月份基教数据为准(含借读生),病假、休学、残疾者,学校必须出具医院等相关有效证明。
2.为起到更明显激励作用,若单科成绩在基准分5分以上者,实行特别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单科成绩在:5分≤基准分<10分者,再一次性单独奖励1000元;单科成绩在:10分≤基准分<15分者,再一次性单独奖励1500元;单科成绩在:15分≤基准<20分者,再一次性单独奖励2000元;单科成绩在20及以上者,再一次性单独奖励2500元。
同时,为起到更明显惩罚作用,若单科成绩在基准分5分以下者,实行特别惩罚。具体惩罚办法如下:
单科成绩在:5分<基准分≤10分者,再一次性单独惩罚300元;单科成绩在:10分<基准分≤15分者,一次性单独惩罚500元;单科成绩在低于基准分15分以上的,一次性罚800元。
3.年级学科成绩在基准分以上者,并在全县范围内排前两名相关任课教师获单科奖,奖励分别为2000元、1500元。各科综合分排名与上学年相比,进步明显,获进步奖,在全县排名中每进一位奖励500元。
第八条 非完全小学四年级考试上线奖
目前全县共4所非完全小学(登木乡、金东乡、朗镇、拉多乡),为激励非完全小学教师积极作为,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在每年第二学期统考时,参照内地班考试做法,在4所非完全小学四年级学生成绩中取前12个名额,对4所学校按照所占名额奖励学校(成绩排名不做区分),每个名额奖励4000元。
第九条 质量检测奖
在全市教学质量检测中,以抽考成绩作为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的依据,抽考单科平均成绩排名全市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学校10000元、8000元、6000元。
县中学参加抽考单科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按照1万元/学科奖励学校。
为县中学设置3万元/学年的中考模拟考试激励资金,由县中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教体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节 综合考评奖
第十条 根据《朗县教育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对每年综合考评位列前三名的学校(幼儿园)分别奖励万8元、6万元、4万元,对综合考评排名提升达到3个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三节 模范教师奖
第十一条 名优教师奖
设置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师德标兵、模范职工奖项,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元。
优秀校长按照《朗县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方案(试行)》,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教研成果奖
(一)教学成果奖。以单位名义申报教学成果奖,参照表1标准奖励;以个人名义申报教学成果奖,参照表2标准奖励;同一教学成果获多个奖项,按照最高奖项只奖励一次。获奖级别以证书(或表彰文件)落款单位的印章为准,由县教体局审核后按标准兑现奖金。
表1:教学教研成果奖励标准(单位)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省区级              
地市级                                 2万元
8000元
3000元 1万元
5000元
2000元          8000元
3000元
1000元

表2:教学教研成果奖励标准(个人)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省区级              
地市级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2500元
1500元
1000元          1500元
1000元
800元
(二)教学比赛奖。对在教育部属司(局)组织的全国性教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未定等次的奖项(如“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部级优课)给予1000元奖励;对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全区性教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3000元、2000元、1500元奖励,未定等次的奖项(如“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省级优课)给予800元奖励;对在市教体局组织的全市性教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未定等次的奖项(如“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市级优课)给予300元奖励;对在县教体局组织的全县性教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奖励,未定等次的奖项给予200元奖励。同一课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只奖励一次。
(三)科研成果奖。荣获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教育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参照表2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科研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照最高奖项只奖励一次。
(四)优秀论文奖。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四节 学校领导班子及中层补贴
第十三条 为激发学校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参照附件1标准每年对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成立朗县教育教学激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县教体局相关负责同志及各学校校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县教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在考试的全过程中,从出题、组织监考,到阅卷、评分、录入分数等各环节,若发现有人为故意弄虚作假导致考试结果不真实,视为发生重大考试事故。出现重大考试事故后,由教育局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对导致出现重大考试事故的责任人,进行非常严格的处理。具体处理措施由教育局讨论并报请组织纪检部门,得到批复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鹅翔”教育基金等用于教师奖励、教研活动的资金和本激励办法资金整合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实施。成绩以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朗县教育系统教学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朗政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朗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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