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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朗县政府网站:

2019年04月13日 09时09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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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分局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本,及时控制;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加强保障,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分局学校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包括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二)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四)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五)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中突发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划分为一般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无人员伤亡的校园小范围火灾;
  师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无生命危险的伤害;
  学校(租用)车辆发生无师生伤亡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十人以下症状不严重的食物中毒;
  学校发生小范围的常见传染病;
  其他对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可短时间内解决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校舍倒塌;
  学校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
  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严重伤害的事件;
  学校(租用)车辆发生师生伤害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症状严重的师生中毒或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中毒事件;
  学校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发生较大范围的传染病;
  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的校舍倒塌或校园火灾;
  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师生死亡的事件;
  学校(租用)车辆发生师生死亡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师生中毒或三十人以上的中毒事件;
  学校发生较大数量的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其他对学校正常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朗县 教育局东风分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分局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各类突发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分局办公室、安全保卫科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值班值守,指导学校突发事件的管理、防范、演练工作,协调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统计和上报,落实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现场指挥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安全股、基教股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指导各有关小组及时、迅速、有效开展救援工作;协调处理应急救援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了解掌握事态发展信息,适时调整方案,抢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
  (二) 伤患救援组
  组  长:分管学校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安全股、基教股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及时报告(通报)现场救援情况。
  (三)物资保障组
  组  长:分管计划财务的局领导
  成  员:财务科、基教股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分局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统筹经费管理,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四)治安协调组
  组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安全股、基教股  
主要职责:协调公安、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救护工作正常进行。
  (七五)宣传信息组
  组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电教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整理、报送;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信息的传阅,相关材料的记录、装档、留存;负责接待各类咨询、采访等。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分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报告,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受理单位:办公室、安全保卫科,各科室之间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接到报告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将本次事件的整体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事故调查组。分局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全面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在核实上报情况后,将本次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指挥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求救110、119、120,同时按第七条规定的时限报告分局。学校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按照“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十一条  分局接到学校突发事件报告的人员应立即问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并报告局长。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原则上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接到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了解学校对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决定下步处理的跟进措施;根据事件情况决定亲自或派相关工作组成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理事件;帮助解决学校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有关情况。
  (二)较大突发事件:接到较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局长(局长不在由在家的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指定的相关领导)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采取如下对策:迅速决定亲自或派相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处理;批准启动分局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协助、配合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援救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重大突发事件: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局长(局长不在由在家的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指定的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采取如下对策:批准启动分局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协助、配合救援机构积极开展援救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基本控制后,应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相关责任,认定事件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上由事发学校组织,并向分局上报调查报告,上报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0天以内。较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原则上由分局事故调查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负责(或协助上级调查组)调查。调查完成时限一般在突发事件事态基本控制后15天以内。
第六章  宣传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使师生掌握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分局和学校从实战角度出发,定期不定期对应急队伍进行技能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学校每学期要进行1-2次应急模拟演练,重点进行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演习。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局长(校长)分工负责制,严格奖惩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或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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