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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朗县政府网站:

2019年11月25日 19时43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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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4〕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 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藏政发〔2013〕53号)、《关于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办发〔2016〕1833号)、《林芝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林发改〔2015〕510号)、《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6〕4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常务会研究列支的财政资金;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直接投资,是指直接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无偿拨款。
资本金注入,是指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投资项目;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和预算外投资。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规划计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之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统战、民宗等政策敏感性强的项目,审批前需报县政府同意,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预算外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需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项目,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内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家发展改革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发改投资〔2013〕1238号),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对由本级财政投资或专项经费支出少于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实施方案负责实施,但不予审批。
第九条 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按核准、备案项目有关要求,取得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风险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住建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文件;
(五)维稳办出具的风险评估审批文件;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资金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登记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规定项目方案,组织统一申报。对规划方案外项目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建设依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表及项目报送软件导出的IMO文件。
(三)实行审批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文件;实行核准管理项目的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及并联审批手续;实行备案管理项目的备案意见。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批复,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确定。依据招投标法,对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环评、灾评、招投标代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不予以招标的,必须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公布的备案登记表中选取,1500万以下投资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由项目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500万以上投资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由项目单位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招投标法,对于可以不予招投标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方的确定参照执行《朗县农牧民增收工作长效机制》,50万以下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0万以上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项目“五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提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委托县住建局或城投公司代理建设,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严禁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从事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要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对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的,审批机关要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根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资料不完整,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审批项目一律提请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项目在审核审批、投资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懈怠懒政、久拖不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其不良信用和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报追责,取消县内从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委托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朗县建设项目相关企业的备案登记执行朗县建设项目企业等级评定标准评优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朗县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2、朗县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流程图
      3、朗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
      4、朗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流程图
      5、朗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6、朗县建设项目企业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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