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生态环境局职能
朗县政府网站:
2020年11月27日 11时39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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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和林芝市、朗县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朗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生态环境分局机构设置环:综合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
1、办公室
负责文电、公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行转工作;负责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管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政务公开、区域合作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2、环境监察大队
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核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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