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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朗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

朗县政府网站:

2020年12月25日 16时40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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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朗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暂行)

2020年8月25日《中共朗县人民政府党组第十次会议纪要》(【2020】10号)

2020年9月11日《中共朗县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纪要》(【第19期】)

2020年11月2日朗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护员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推进生态文明质量,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水平,根据《西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及《林芝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现结合朗县实际,制定林芝市朗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其他公益林。

第三条  在全县公益林管护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管理等活动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坚持“生态优先,依法保护,严格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对辖区内公益林进行全面管护并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排查。

第五条  朗县人民政府将公益林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政府工作重要考核内容;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包括自然保护区及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第七条  公益林根据其生态区位、主导功能和效益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一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和三级公益林范围内必须遵照《林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学发展、林下经济等活动。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划定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管护员职责

第九条  管护人员主要包括专业管护人员,乡、村一级护林员。林业专业管护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日常巡逻工作和保护公益林的专职人员。乡、村护林员是指负责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工作,并协助专业管护员的日常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公益林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专业管护员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林草工作,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职责,思想觉悟较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兼公为民,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基础。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具备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公益林管护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林草基本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正常开展巡山日志记录工作。

3.能识别管护区内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草原火灾治防和扑灭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聘用的专业管护员进行造册登记,并报朗县林草局备案。登记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管护区名称、管护面积、管护合同签订情况等。

(三)具备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报名的原则,由各乡镇推荐,朗县林草局考核批准,对各管护员实行聘用制。

(四)专业管护员职责:按时开展日常巡山巡逻巡护各项工作,认真填写巡护工作日志,加强本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向群众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宣传工作。发现火情和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向上级林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户口;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

3.热爱林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能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二)乡村护林员主要履行“八防”职责:

1.防火患。及时制止林区草原非法用火、焚烧秸秆等发现火情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2.防病虫。发现森林草原病虫害疫情和林木枯死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上报;

3.防盗伐。发现非法采伐、乱砍滥伐等行为,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上报;

4.防盗猎。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及野生动物肇事损失弄虚作假或冒领肇事补偿金及时制止并上报;

5.防盗挖。发现盗挖珍惜野生植物、在林区草原或保护区内乱采滥挖等行为,及时拍照制止并上报;

6.防偷运。发现非法运输木材车辆,及时上报;

7.防占地。发现侵占保护区及非法占用林地草地行为,林区草原内未经许可非法施工作业等行为,及时上报;

8.防破坏。发现开垦、采石、采砂等行为,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乡村护林员要每天巡查管护区域、填写巡山日志,当天的巡查情况及时反馈专业管护员,认真履行“八防”职责,并协助朗县林草局开展公益林管护、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的意识,努力实现“山有人管 、树有人护、责有人担”。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公益林的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划定公益林管护区域,各管护区域均须配备管护人员以及必要的防火设备器材。

第十五条  建立公益林管理责任制,朗县林草局每年与各个乡镇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书,乡镇与各村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村与所有农户签订管护协议。专业管护员与朗县林草局签订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朗县林草局在公益林管护区周边明显处,如生态敏感区、山口、重点沟口、重点牧场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在管护区设立管护区标志牌,明确标识管护区名称、范围、面积、禁止破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益林管护法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遵循森林自然规律,争取封、补、管并举,乔、灌、草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公益林建成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功能健全稳定的森林生态。

第十八条 朗县林草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分布区和外界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组织专职人员和非专职人员扑火队伍,形成较完善的森林草原防火体系,把本年度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认真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止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生情况进行监测预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率和有效防治率,禁止苗木发生病虫害,发生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禁止进行育苗和造林,若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植物发生病虫害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朗县将结合自身实际与年度管护考核情况兑现资金。

第二十条  根据各乡镇公益林管护面积,由朗县林草局制订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向各乡镇下达资金兑现通知,各乡镇及时与朗县财政局对接,上报资金分配表,由朗县财政局依照乡镇所上报的资金分配表进行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应在县财政发放管护资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管护资金兑现至各乡村护林员,同时将管护资金兑现情况报朗县林草局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朗县林草局负责组织检察监督工作,每年对所辖范围内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实行责任片区负责制。各乡镇于每年9月初开始对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每年9月底将自查结果报至朗县林草局,朗县林草局根据各乡镇自查情况,于每年10月开始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政策贯彻执行、制度建设及执行、管理及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非法占用林地、群众燃烧秸秆、野外用火、管护区维护、森林防火和灭火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补偿资金档案、补偿运用和管理等。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凡在公益林各自辖区范围内,发生人为引发重大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盗挖或毁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偷运或强行闯关冲卡运输木材(包括柴禾、竹子、下桨木),购买无合法来源木材、窝藏木材、无证跨县(区)非法经营木材、自用材非法流入木材市场、非法占用林地、野生动物肇事损失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追究当事人、当天村级护林员值班人员、专业管护员责任,并逐级扣减管护资金,同时实行乡镇林草考核一票否决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管护不当,在公益林管护范围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燃烧秸秆垃圾、枯草、腐殖物和其他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行为以及买卖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10%,发生重特大火灾扣除当年全部公益林补偿金并视情节严重性扣除年限延长至1至3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护不当,在公益林管护范围内,发生乱捕滥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石采砂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10%,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管护不当,在公益林管护范围内,发生乱挖滥采珍贵野生植物或盗伐珍稀野生植物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管护不当,在管护区域内出现非法收购加工木料和非法囤积木料,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是在朗县林草局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村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点未合理安排值守人员以及未佩戴袖章、未做登记、未开展巡山巡逻、醉岗、玩筛子扑克、玩忽职守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并作为考核发放公益林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酌情扣减一定数额的管护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行为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是每年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资金弄虚造假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凡在保护区内(工布自然保护区)或在全县公益林内发生非法猎捕、非法征占用林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非法采石采沙等改变林地用途等情况,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20%,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公益林管护范围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居)该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20%,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上如村(居)及时发现制止或上报的,视情节扣除部分公益林管护资金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专业管护站专用车只能用于各乡镇公益林专业管护站日常巡逻,若发现私自主张改变车辆用途的将扣除当年的管护站运行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在重点公益林建设、管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乡镇,村(居)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监管,朗县林草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894—5463119),举报线索一经核实,视举报线索价值年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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