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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朗环罚〔2020〕2号>

朗县政府网站:

2021年01月05日 16时00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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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环罚〔2020〕2号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个人):中铁十八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拉林铁路第一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正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867772

住所(住址):西藏林芝市朗县洞嘎镇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1月9日,自治区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组央金主任一行对朗县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中铁十八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拉林铁路第一项目部存在各种材料乱堆乱放,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导致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2020年11月12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依然存在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各种材料乱堆乱放的现象。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为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朗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分局认为:依据2020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拉林铁路朗县段中铁十八局一项目部整改进度、认错态度及平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和警戒的效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2020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中铁十八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拉林铁路第一项目部整改进度、认错态度及平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生活垃圾的规范化清运处置、施工材料的整齐堆放和施工区的围挡。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该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朗县支行

户名:西藏朗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农行总户

账号:25-7400010400031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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