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朗县政府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11时41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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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受县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设立委员会主任1人,由县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由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县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县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讨论和决定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事项,审议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县委审计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县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委审计办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县委审计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县委审计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镇,并报送县委。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县委审计办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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