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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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朗县政府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11时41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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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委议事协调机构,受县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设立委员会主任1人,由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由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县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讨论和决定审计监督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事项,审议年度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审计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委审计办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委审计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委审计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委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镇,并报送委。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委审计办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中共朗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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