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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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2日 11时04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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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朗复决字〔2023〕01号
申请人:朗县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朗县金东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不服,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朗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金东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朗金政〔2023〕24号“朗县金东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2、请求朗县人民政府责令金东乡人民政府重新依法处理某某村与某某村之间的草原划区轮牧的纠纷。
申请人称:1、金东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草场确权划界的争议书没有事实依据;
3、金东乡政府的朗金政〔2023〕24号“朗县金东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完全无视历史上金东乡人民政府的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存在争议的三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为彻底解决两村长期以来的矛盾纠纷,乡政府有权对两村存在争议草场进行重新确权划界,并保留文件档案以彻底解决两村关于草场使用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某某村与某某村草场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1987年,某某村与某某村之间就该草原纠纷签订过调解协议,对该草场争议区域使用权进行协议规定;2005年,在金东乡人民政府和金东乡某某单位的组织见证下,某某村与某某村之间就该草原纠纷再次签订协议,明确了纠纷区域的轮牧时间。近期,两村陆续在争议草场新建牧屋,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行为,相互指责,相互要求对方单方面拆除牧屋,未达成共识导致矛盾升级,经县、乡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取得实质效果。2023年8月4日,金东乡下发了朗金政〔2023〕24号“朗县金东乡人民政府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对争议草场进行了确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金东乡政府作出的调解协议原件及翻译、金东区某某乡各村庄使用草原证、某某村土地分包凭证、某某村土地分包凭证)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申请人)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被申请人)
6、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
7、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8、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被申请人)
10、金东乡调处该草场矛盾纠纷的80份纸质证据、4件视频证据
11、某某律师事务所公函、某某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某某律师事务所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张某、收悉函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适用依据不足,属于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村和某某村草场确权划界的决议书,责令金东乡人民政府重新依法处理某某村与某某村之间的草原划区轮牧的纠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朗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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