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
朗县政府网站:
2025年06月19日 18时41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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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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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 用 情 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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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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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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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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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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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5千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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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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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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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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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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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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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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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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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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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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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或接纳1名以上3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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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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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或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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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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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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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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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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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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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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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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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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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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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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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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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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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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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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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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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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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022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产生的行政处罚事项。 /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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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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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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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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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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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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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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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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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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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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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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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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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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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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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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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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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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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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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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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被查处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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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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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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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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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4次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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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4次以上查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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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或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或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或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或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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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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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情节轻微 |
2年内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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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但有不良后果发生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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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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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积极配合改正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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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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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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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但有不良后果发生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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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被查处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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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以上被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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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构成犯罪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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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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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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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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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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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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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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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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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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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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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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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以上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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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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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20000元及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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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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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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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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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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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改正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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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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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以上查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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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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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违法所得20000元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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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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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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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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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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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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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改正 |
处1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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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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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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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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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 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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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情节较轻 |
按规定执行 |
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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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 件。 |
情节严重 |
2 年内累计2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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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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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情节轻微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2年内第1次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但未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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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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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2年内第1次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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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2年内累计2次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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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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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2年内累计3次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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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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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2年内累计3次以上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并下载、使用境外曲库节目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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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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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因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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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因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游艺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游戏项目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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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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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累计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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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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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累计3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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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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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累计3次以上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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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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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或接纳未成年人并超时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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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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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或接纳2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或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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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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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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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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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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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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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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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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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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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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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 年内第1次查处的,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以上8名以下的,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并超时经营的,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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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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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1次接纳未成年人8名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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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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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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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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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因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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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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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或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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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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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或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上(含10%)、2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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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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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或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5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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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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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含50%)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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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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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3次以上因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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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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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 |
警告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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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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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 |
警告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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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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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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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或经责令改正后娱乐场所仍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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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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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事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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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或因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或升级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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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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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较轻 |
按规定执行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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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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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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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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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因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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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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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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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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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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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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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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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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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情节较轻 |
按规定执行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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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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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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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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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
《西藏自治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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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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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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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 |
《西藏自治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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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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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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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
《西藏自治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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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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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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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
《西藏自治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较轻 |
按规定执行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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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
《西藏自治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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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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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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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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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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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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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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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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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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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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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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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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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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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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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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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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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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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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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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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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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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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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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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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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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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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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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非主观故意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
警告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有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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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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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因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被查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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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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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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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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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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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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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被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61 |
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62 |
营业性演出有有《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 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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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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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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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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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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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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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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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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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被公布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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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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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被公布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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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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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被公布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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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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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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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被公布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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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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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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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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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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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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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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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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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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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查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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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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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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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被查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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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非主观故意未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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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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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被查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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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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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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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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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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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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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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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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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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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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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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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第四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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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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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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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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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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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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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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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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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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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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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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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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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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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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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被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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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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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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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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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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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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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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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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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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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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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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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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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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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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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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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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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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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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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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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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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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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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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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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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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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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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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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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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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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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被公布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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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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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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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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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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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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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演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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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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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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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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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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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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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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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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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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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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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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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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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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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0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1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情节轻微 |
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较重 |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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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情节轻微 |
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 |
不予处罚 |
|
情节较重 |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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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
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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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
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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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
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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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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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被查处,认识态度良好并积极改正 |
不予处罚 |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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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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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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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良好并积极改正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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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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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整改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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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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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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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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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 |
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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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情节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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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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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经营额30000元以上 |
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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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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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因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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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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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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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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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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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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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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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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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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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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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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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改正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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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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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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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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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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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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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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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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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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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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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境外组织擅自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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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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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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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境外组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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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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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资料;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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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境外个人擅自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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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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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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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境外个人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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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累计2次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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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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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经费。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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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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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暂不构成犯罪的 |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无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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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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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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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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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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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严重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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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解除保护单位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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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
情节较轻 |
2年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 |
|
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严重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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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解除保护单位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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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一般不良后果发生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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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1次查处,有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
严重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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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解除保护单位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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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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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或2年内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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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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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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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相关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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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或2年内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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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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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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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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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或2年内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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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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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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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信息处理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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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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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第2次查处,或2年内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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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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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第3次查处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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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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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3次以上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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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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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或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或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或倒卖项目批件的,或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四)倒卖项目批件的;(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
情节轻微 |
2年内第1次查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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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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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2年内2次以上查处的 |
罚款,并暂停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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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引发重大旅游投诉的,或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罚款,并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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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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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1次以上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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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查处 |
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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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的,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的,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或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的,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情节较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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