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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朗县政府网站:

2025年09月05日 16时18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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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不罚202508

当事人名称:         朗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邱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77249009366                       

地址:       西藏林芝市朗县福泉路1号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58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四川众志优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嫌疑,并及时联系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2025年8月5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执法人员张雷、曲尼卓玛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发现该项目于2025年4月中旬开工建设且正在建设中,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如下,三通一平:三通目前未完成,场地平整目前正在施工开挖土方1500立方米,回填土方7400立方米;总平附属工程:目前已完成围墙182米、挡土墙已完成262米,开挖土方200立方米;牛屠宰车间:已完成地下基础部分,目前正在实施钢结构厂房安装,开挖土方1200立方米;猪屠宰车间:已完成地下消防水池基础开挖,目前正在修建消防水池,开挖土方2400立方米;生活附属用房: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筑长24米、宽6.6米、高3.6米,土方开挖300立方米,回填250立方米;值班室: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筑长6.6米、宽4米、高3.6米,土方开挖60立方米,回填48立方米;无害化处理设备间: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筑长12米、宽7米、高5.5米,土方开挖135立方米,回填110立方米;污水处理设备间:目前已完成地下水池及部分基础建筑长40米、宽25米、高5.7米,土方开挖3000立方米,回填1000立方米。该项目目前为止已完成总工程量25%,其中三通一平及围挡占15%,主体工程占10%。检查期间该单位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林芝市朗县屠宰厂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2025年8月5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芝市朗县屠宰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等主要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5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关于下达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朗发改〔202422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规模为生猪年屠宰量6.6万头,牛年屠宰量0.33万头,证明该项目为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5.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下达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朗发改〔2024232号)复印件1份,证明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定和概算核定;

6.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朗县农业农村局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7.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用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已办理,且经朗县自然资源局核准不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8.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2份,证明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和资金来源

9.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承诺书》1份,承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开工建设;

10.2025年8月6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提供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8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林环不罚告202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藏环发2024109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4.被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我局核实,朗县农业农村局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且你单位负责实施的林芝市朗县屠宰厂建设项目生猪年屠宰量6.6万头,牛年屠宰量0.33万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屠宰: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属于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025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在建设,未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25年8月6日,下达《工程停工令》并停止建设。2025年8月6日,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开工建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前提下不开工建设;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依法建设的意识;

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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