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朗镇人民政府)
朗县政府网站:
2025年10月13日 12时53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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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不罚〔2025〕09号
当事人名称: 朗县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洛松旺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426277419315903
地址: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朗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执法人员张雷、贡觉曲珍在对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18日开工建设:新建排洪渠2285.0m、拦砂坝34.0m、挡墙50.0m和桥涵13座等。项目总投资为638万元,于2024年12月17日完成建设。经核实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为朗镇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建设方为西藏建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悟更多吉现场陪同并提供合同及相关手续,确认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2025年8月1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以及涉嫌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1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的进度及现状。
4.2025年8月13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5.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关于下达林芝市朗县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朗发改〔2024〕11号)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核定;
6.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的的建设公司为西藏建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7.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8.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合同项目开工令》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
9.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占用林地;
10.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关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不占用林地;
11.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已办理用地手续;
12.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简易评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已办理社会风评相关手续;
13.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委托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4.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已建成但未交付,未投入使用。
15.2025年8月14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提供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林环不罚告〔202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藏环发〔2024〕109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4.被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我局核实,朗县朗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朗镇托麦村、冲康村山洪沟灾害治理工程属于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但因未完成验收,工程还未交付,未投入使用。2025年8月14日,朗县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在建设期间落实相关环保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2025年8月21日,在依法下达《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环责改字〔2025〕12号)后,朗县朗镇人民政府已停止建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依法建设的意识;
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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